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通訊員 于淼)電子煙因富含“科技感”,贏得不少年輕人青睞。一些不法分子趁此機會盯上了電子煙,在其中添加毒品,用“加料電子煙”毒害青少年,依托咪酯便是其一。
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了一起販賣依托咪酯電子煙案,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袁某(化名)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依托咪酯呈白色粉末狀,不溶于水,是一種短效的非巴比妥類靜脈全身麻醉類處方藥,在臨床上主要用于全麻誘導,也可用于短時手術麻醉。
臨床發(fā)現(xiàn),吸食依托咪酯除了會有類似酒醉狀態(tài),也可能引發(fā)過敏反應,過量吸食還容易導致精神錯亂甚至死亡。
2023年9月,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安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調(diào)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將依托咪酯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即非法吸食、持有、運輸、販賣依托咪酯的,將按涉毒違法犯罪行為處理。
2023年10月,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稱有人販賣毒品的線索后,將犯罪嫌疑人張某(另處)等人抓獲。經(jīng)就地審查,張某交代他們一伙人將趕往上游袁某家附近交易毒品,現(xiàn)場從袁某身上查獲毒資6200元,并收繳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煙彈20個。經(jīng)現(xiàn)場尿液檢測,袁某、張某尿液中依托咪酯均呈陽性。
另查明,抓獲前兩天,袁某還以250元/個的價格向張某出售加料電子煙彈1個,后被張某吸食。
2024年2月,該案移送至東湖高新區(qū)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認為,該案案發(fā)時間分別是2023年10月12日和10月15日,均在依托咪酯列管施行后發(fā)生,因此應當將涉案物品認定為毒品。孫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先后兩次販賣毒品依托咪酯20.49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依托咪酯相對海洛因等傳統(tǒng)毒品,戒斷反應不大,成癮性不高,多被添加到電子煙中,許多年輕人抱著玩一玩、試一試的跟風心理購買、吸食。
辦案中發(fā)現(xiàn),吸食、販賣者大多是20多歲的年輕人,甚至逐漸向未成年人蔓延。他們通過網(wǎng)絡社交平臺宣傳、兜售,流轉(zhuǎn)速度快,隱蔽性較強。
列管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依托咪酯等犯罪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毒品犯罪刑罰嚴厲性也許會讓一部分人望而卻步。而列管之前,對販賣依托咪酯的處罰主要有非法經(jīng)營罪、妨害藥品管理罪,處罰明顯輕于販賣毒品罪。
法條鏈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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