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覃言)近日,隨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被告人胡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事情要追溯到幾十年前,胡某購買了一條單管獵槍以及配套的獵槍彈殼與火藥。1995年,胡某接觸到了關于收繳槍支的宣傳,便將其持有的一條土銃上繳至公安機關,卻偷偷將自己的單管獵槍私藏在家中,并未上繳。
今年2月21日,胡某與其朋友二人駕車前往隨縣洪山鎮(zhèn)一村子,在準備使用獵槍打獵時,被巡邏民警現場查獲,民警隨即扣押下胡某持有的單管獵槍以及八發(fā)獵槍彈。胡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調查,此次收繳的獵槍系胡某自行購買,未辦理持槍證。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獵槍以火藥為動力,構建完備,能正常擊發(fā)16號獵槍彈,認定送檢的獵槍為槍支,具有殺傷力。
案件移送隨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人胡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在被民警查獲訊問時,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被告人胡某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扣押的一支單管獵槍、八發(fā)獵槍彈被依法收繳,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我國對槍支彈藥的管控有非常嚴格的規(guī)定,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非法制造、持有槍支彈藥皆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家中私藏有槍支彈藥,一定要主動上交當地公安機關,切不可擅自處理,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同時,廣大群眾也應積極檢舉揭發(f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品的行為,共同構建安全、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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