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章琪、楊晗)煙花雖美,但是無證經營銷售可不是一件小事。近日,黃梅縣檢察院對一起煙花爆竹非法經營案提起公訴,被告人胡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胡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18年11月,胡某甲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開始在自家的小超市里賣煙花爆竹。直到2020年11月,胡某甲的許可證到期自動失效,并且未獲得相關部門許可其繼續(xù)經營煙花爆竹零售業(yè)務,但是胡某甲抱著僥幸心理,仍然偷偷賣著煙花爆竹。
“兒子,你幫我去外地進點貨?!?023年4月和8月,胡某甲委托兒子胡某乙兩次到湖南省進購了“魅力四射”、“趣味風車”等煙花爆竹。同時,在經營期間,胡某甲還從本地購買了一些煙花爆竹放在店內銷售。
2024年1月,接相關部門線索,公安民警在胡某甲經營的超市一樓及樓上住宅區(qū)房間內查獲存放待售的煙花爆竹900余件,其中從湖南購買的煙花爆竹達700余件,共計價值17萬余元。
該案被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煙花爆竹制品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因兩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未經許可私自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不僅干擾市場秩序,無形之中也增加了社會安全隱患,切忌貪小惠而釀大錯。消費者也要增強安全意識,通過合法途徑購買煙花爆竹,不在禁放區(qū)域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多一份謹慎,多一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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