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 金康 通訊員 胡彥)11月15日上午,鄂州市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會上,鄂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汪光亮,就記者提問進行了回答。
鄂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汪光亮回答記者提問。通訊員 供圖
汪光亮表示,2014年10月11日,鄂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在主城區(q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燃放煙花爆竹時產生大量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不但對人體呼吸道具體極大危害,也對空氣造成污染。同時,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品,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
違反禁鞭管理規(guī)定,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并處5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對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職務,拒不停止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依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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