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的湯某約了好友一同燒烤,在使用液體酒精點火時,不慎燒傷了好友陸某,致陸某面部和頸部分別構(gòu)成十級傷殘和九級傷殘。陸某起訴湯某,要求賠償所有損失約36萬余元。法院審理認(rèn)為,湯某作為活動組織者,攜帶危險品液體酒精,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wù),鑒于此次案件系朋友聚會引起,湯某出于人情交往無償為陸某提供燒烤服務(wù),對液體酒精的危險性認(rèn)識不足,最終酌定湯某對陸某損失承擔(dān)60%的責(zé)任,賠償21萬余元。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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