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湖南岳陽縣。姚某駕駛小汽車沿縣道行駛,為超越前方一輛貨車,駛入對向車道加速超車。結果在行經路口時,將一輛從左側路口駛出的電動車撞翻。
電動車駕駛人魏某被撞飛至空中,左腿被撞骨折,幸無生命危險。
交警調查后認定,姚某駕車經過路口時違法超車,負主要責任;魏某行經無信號燈也無交警指揮的路口未停車瞭望,負次責。
交警提醒:超車應當選擇視野開闊、路面平直的路段;路口、窄橋、彎道、坡道等路段不得超車;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或超車時,后方車輛不得超車!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qū)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來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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