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通訊員 鄭煒 黃犇)近日,武漢經(jīng)開區(qū)法院軍山新城人民法庭開展巡回審判,成功調(diào)解一起未成年人校園人身損害侵權糾紛,這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施行后,該法庭在實踐中的首次運用。
某小學午間托管期間,小林、小王(均為化名)等學生在學校操場上玩耍,逆向奔跑的小王將正向奔跑的小林撞倒導致受傷,后經(jīng)診斷為急性顱腦損傷中型,法醫(yī)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小林的監(jiān)護人因與小王監(jiān)護人、某小學以及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遲遲不能達成一致,遂將上述三方起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由于前期積怨,各自針鋒相對,對于各自承擔責任的比例不妥協(xié)不退讓,也堅決不同意調(diào)解。為妥善化解矛盾,承辦法官決定采取“背對背”調(diào)解分別做工作的策略。首先是告知保險公司方,在未成年人受傷的情況下,應明確承擔平抑風險的社會責任,在賠償標準上面盡量往最高標準上靠;其次是勸解小王的父母主動面對己方過錯造成未成年人傷害這一事實,要本著妥善解決糾紛的態(tài)度去主動協(xié)商責任劃分比例;再次是提醒學校,雖然學校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但應就本次事故舉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jiān)管避免類似的事件再次發(fā)生;最后是做好原告方工作,告知其雖系受害一方,但就本次事故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同時對其訴請賠償項目中的不合理之處也依法進行提示和扣除。經(jīng)過多輪耐心細致的調(diào)解工作,各方均打開了心結,愿意坐下來一起協(xié)商,承辦法官趁熱打鐵,秉持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和糾紛實質(zhì)性化解的理念,引導各方就賠償金額和責任比例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履行部分賠償款項。
法官說法
根據(j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第三人、教育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且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教育機構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請求父母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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