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獵區(qū)捕鳥2萬余只
均為國家“三有”動物
被捕后卻辯解是“代售”
面對600萬的巨額賠償
被告人無力賠償
該如何解決?
洪澤湖濕地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動植物資源極為豐富,其中鳥類有15目44科194種,占江蘇省鳥類的47.5%,其中國家一級保護鳥類4種,二級保護鳥類26種。近年來,在洪澤湖周邊非法狩獵野生鳥類案件頻繁發(fā)生。
兩萬只鳥的“收成”
“快過來,這邊野鳥多!”在夜色掩護下,羅小年、羅成、汪曉雙(均為化名)三人拿著捕撈網、擴音器等工具,鬼鬼祟祟地朝洪澤湖濕地的河邊跑去。
到達地點后,羅小年等人在河邊支好抓捕網,架起擴音器。不一會兒,河邊的草叢中便傳來了清脆的鳥鳴聲。當然,這不是真正鳥兒發(fā)出的聲音,而是鳥叫音樂罪惡的誘惑,一只又一只野鳥鉆入布好的網中,再也無法脫身。
查獲的野生鳥類
“今天收成不錯,有幾十只黑水雞和灰頭鹀,還有兩只一斤多重的灰鷺!趕緊打包帶走,不能被人看到。”天剛蒙蒙亮,三人快速回到作案現(xiàn)場,把捉到的野鳥裝入袋子中帶走。
2019年11月,貴州人陸立(另案處理,化名)因在安徽境內與本案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羅小年從事野生動植物交易被安徽省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抓獲。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蚌埠五河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五河縣檢察院刑檢部門將線索移送公益訴訟部門。
2020年3月,羅小年、羅成、汪曉雙三人得知陸立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抓獲后,主動向泗洪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經查,這起跨省非法買賣野生鳥類案件中,羅小年等人陸續(xù)將在洪澤湖濕地狩獵的2萬多只野生鳥類賣給陸立。
跨省協(xié)作協(xié)助調查取證
2020年11月,五河縣檢察院將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移送至泗洪縣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經審查查明,羅小年等三人非法狩獵的鳥類為夜鷺、黑水雞、灰頭鹀,均為國家“三有”動物。
“三有”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這三種鳥類,每年春季從南方遷徙至洪澤湖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及其周邊水域繁衍,秋季返回南方。三人利用抓捕網、喇叭、擴音器等工具,在泗洪縣雙溝鎮(zhèn)的田埂、河邊進行非法狩獵活動。
然而,在辦案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fā)現(xiàn),只有訊問筆錄、證人證言等主觀證據(jù),缺乏被捕鳥類實物及作案工具等客觀證據(jù),且主觀證據(jù)間存在矛盾點。羅小年辯解2萬只野生鳥類中有一部分是代售,以非法狩獵2萬只野生鳥類定罪量刑顯然證據(jù)不足,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是否可以依據(jù)公益訴訟協(xié)作配合機制,通過五河縣檢察院從下游犯罪中固定證據(jù)?”檢察官助理小張的一句話提醒了大家。
承辦檢察官立即撥通了五河縣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的電話,將本案相關證據(jù)材料傳輸給五河縣檢察院,進一步核實該案下游犯罪中非法收購野生鳥類犯罪事實及證據(jù)。
2021年1月,五河縣檢察院對陸立遠程談話并取得其記賬本等證據(jù)材料,泗洪縣檢察院最終完善證據(jù)鏈條,證實了2萬余只鳥均為羅小年等人狩獵所得,不存在其中一部分鳥為代售的情況。
同年3月,泗洪縣檢察院刑檢部門受理了泗洪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羅小年等人非法狩獵案。
管護公益林
折抵生態(tài)損害賠償金
2022年2月7日,泗洪縣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收到一紙判決書,羅某等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沒收其違法所得,同時承擔生態(tài)損害賠償金600余萬元。
600余萬元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金,對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產生了極大的震懾作用。但是,對于羅某來說就是天文數(shù)字,根本無力賠償!
對此,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會同檢察院、生態(tài)環(huán)境局開展研究,擬定賠償方案,與羅某等人磋商,并委托南京大學環(huán)境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出具替代修復評估報告。最終,羅某等人愿意以“補植復綠”的方式,在洪澤湖濕地周邊種植200畝公益林并長期管護,以林木生態(tài)價值折抵生態(tài)損害賠償金。
生態(tài)公益林交接儀式
此外,為了更好地修復鳥類棲息地環(huán)境,泗洪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泗洪縣檢察院在洪澤湖濕地鷺鳥保護區(qū)建立了全省首個野生鳥類生態(tài)修復基地。至此,這起跨越蘇皖兩省非法狩獵的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破壞賠償案件終于落下帷幕。
綜合:宿遷市檢察院、泗洪縣檢察院
文字:陳穎 孫永上
來源:江蘇檢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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