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客戶端重慶9月9日電(記者周聞韜)健身房經營權轉讓后,消費者可以要求原經營者退還剩余會費嗎?近日,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案件,對消費者的訴求予以支持。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5月17日,劉某在A健身公司處辦理健身年卡,按約向該公司支付了6800元并開始健身,后健身房暫時關閉一段時間。2023年2月4日,劉某再次去健身時發(fā)現(xiàn),健身房工作人員及健身器材均已更換,現(xiàn)經營者為B體育公司,其可以繼續(xù)在此處健身。
劉某上網查詢得知,A健身公司已決議解散并發(fā)布公司注銷公告,劉某訴至渝北法院請求判決解除《會籍服務協(xié)議》,并要求該健身公司退還剩余健身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A健身公司將其會員轉給B體育公司繼續(xù)提供服務,實際上是債務轉移行為,該行為應當經過原告劉某的同意。劉某此前與A健身公司簽訂的《會籍服務協(xié)議》中約定:“如甲方將本協(xié)議約定單店的經營業(yè)務或本協(xié)議約定的甲方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方的,則乙方即應與受讓方按本協(xié)議之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且不得僅因上述轉讓向甲方或受讓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主張或要求?!?/p>
法院認為,該條款系A健身公司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屬格式條款,其轉移了A健身公司的義務,嚴重影響了劉某的權益。且該條款并未以加粗、加黑等方式體現(xiàn),也無證據證明被告在簽訂協(xié)議時以合理的方式履行過提示、說明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對原告劉某無約束力,判決確認《會員服務協(xié)議》解除,被告A健身公司退還原告劉某剩余健身費用3000余元。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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