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網8月9日訊(記者耿珊珊)“不以我所有,但為我所用”。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在他人的不動產上可以為自己設定權利。
甲房地產公司通過拍賣取得某市區(qū)河畔一塊土地,并擬以“觀景”為理念設計建造觀景商品住宅樓。該地塊前有一學校乙,雙方協(xié)議約定:乙在30年內不得在該處興建高層建筑,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萬元作為補償。協(xié)議簽訂兩年后學校乙遷址,并將該塊土地和地上房屋全部轉讓給丙公司,乙未告知丙其與甲之間的協(xié)議約定。丙購得該地塊后建高層住宅。甲得知后要求丙立即停止興建,遭到拒絕后便訴諸法院,請求確認乙與丙之間轉讓土地合同無效,并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241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第374條規(guī)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屬于用益物權,最早規(guī)定于物權法,目的是要在土地現有慣常效用的基礎上,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益,比如汲水地役權、通行地役權、不在需役地附近種植植物的地役權、不在一定的距離內建造建筑物的地役權等等。
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李賀娟律師表示,本案中,甲公司為了保證其住宅樓的觀景效果,通過簽訂協(xié)議、支付補償費用的方式要求學校乙在合同期內不得興建高層建筑,屬于在學校乙的地塊上設立了地役權。其中,甲公司為需役地人,學校乙為供役地人。但該地役權的設立并未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丙公司在該地塊上興建高層住宅并無不當,甲公司無權以其與學校乙的約定制止丙公司的建設行為,只能要求學校乙承擔違反協(xié)議的違約責任。
【法律小貼士】
設立地役權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
民法典第373條規(guī)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374條規(guī)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李賀娟律師建議,民事主體在設立地役權時及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避免在供役地發(fā)生權屬變更時使得需役權人的地役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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